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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连江2家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受罚

2019-04-16 14:47:09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 张文章)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两起餐饮企业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连江县凤城镇火掌门餐厅、连江县凤城镇锅国果过餐饮店,因使用过期食品分别被罚6.5万元和5万元。

1月17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当地万家城市广场的凤城镇火掌门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厅厨房内摆放着一桶己开封使用的南培四川菜籽油,生产日期为2017年05月12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己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涉案过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经查,该餐厅于案发前1个月在某业务员来该餐厅推销时,购进了两桶标称四川德阳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榨纯香菜籽油,共100斤,至案发时己用掉53斤。4月1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该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收涉案食品,并罚款6.5万元。

1月17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万家城市广场的凤城镇锅国果过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厨房调味架上摆放着一瓶己开封使用的广味柱侯酱,生产日期为2016年03月30日,保质期为24个月,己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过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经查,该餐饮店于1月9日左右,由员工从外面购进标称为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瓶广味柱侯酱。据该餐饮店陈述,当晚店里员工加餐时用了一次,并未在该餐饮店所经营的菜品中添加。4月1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餐饮店的行为涉嫌违法,但鉴于涉案食品原料数量只有1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法没收上述广味柱侯酱,并罚款5万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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