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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元市青川县山客山珍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唐家河野花蜂蜜一案核查处置情况

2019-03-13 16:13: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3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告称,2018年11月8日,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48号),涉及广元市利州区捌壹零明珠园超市销售的广元市青川县山客山珍有限公司生产1批次唐家河野花蜂蜜。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该批次不合格唐家河野花蜂蜜,不合格项目为蔗糖;抽样单编号:GC18510000004032693;产品名称:唐家河野花蜂蜜;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1日;被抽样单位:广元市利州区捌壹零明珠园超市;标称生产者:广元市青川县山客山珍有限公司。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广元市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在规定时间调查核实,广元市青川县山客山珍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生产的唐家河野花蜂蜜共计18桶,规格2kg/桶,销售价格为60元/桶,货值:1080元。7月4日销售给广元利州区捌壹零明珠园超市销售6桶,销售4桶,召回2桶。销售给广元个人张奉斌12桶,召回12桶,库存0桶,销售金额合计240元。

广元市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唐家河野花蜂蜜,且启动召回程序。对企业召回14桶唐家河野花蜂蜜予以没收。

(二)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从农户手中购进野花蜂蜜(原蜜)自检项目不全,导致出现蔗糖超限。广元市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整改;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完善设施设备,并提升生产流程过程控制。

责令整改措施:严把原材料采购关,做好原蜜检验;严把产成品出厂关,完善产品自检。

广元市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已于2018年10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广元市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2018年8月3日对该企业在经营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广元市青川县山客山珍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18年10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课处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550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在规定时间调查核实,广元市利州区捌壹零明珠园超市于2018年7月4日从广元市青川县山客山珍有限公司购进“野花蜂蜜”共计6桶共12公斤,货值774元;已销售10公斤,库存2公斤,下架2公斤。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野花蜂蜜”产品,同时未接到异常反馈。

(二)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对生产供应单位索证索票制度设计不合理,未能有效监督产品内在质量。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责令该超市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完善进货验收制度,提高整体质量把关能力。

整改措施: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培训制度建设。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已于2018年8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于2018年11月29日对广元利州区捌壹零明珠园超市销售不合格野花蜂蜜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进货台账,索证索票齐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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