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3日,宁波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生产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期)》。据通告,宁波市北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8年第2期)》,涉及宁波市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宁波市北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秘制酱肉(生产日期20171226、规格200g/袋), 检出食盐含量低于标准值要求,检测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通告指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经查实,系配料称量有误所致。企业已加强配料管理,完善配料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鉴于当事人不存在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7.64元;2、并处货值金额1.75倍的罚款计17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