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9日,宁波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生产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7期)》。信息显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7年第12期)》,涉及宁波市两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波奉化区大堰振富食品厂生产的小洋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宁波奉化区大堰振富食品厂生产的小洋生(生产日期20171012、规格150g/袋),检出霉菌高于标准值要求。
(二)处罚情况:宁波奉化区大堰振富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小洋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该厂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少,尚未在社会上造成危害后果,积极整改,决定对该厂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自查,系由于员工在生产该批次产品未控制好生产加工场所和仓库储存场所温湿度。该厂已加强对小洋生原料的进货查验,重新清理打扫小洋生生产加工场所和仓库储存场所,并在相关场所增配温湿度计,监控温湿度;同时加强对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规范操作的培训,加强产品出厂检验,加强对关键控制点的巡查。
二、奉化茅山酒厂生产的烹饪料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奉化茅山酒厂生产的陈年双加酒(烹饪料酒)(生产日期20171114、规格2.5L/桶),检出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低于标准值要求。
(二)处罚情况:奉化茅山酒厂所生产经营不合格料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该厂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综其上述违法行为情节,应当对其进行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厂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8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自查,重新修订了新的企业标准,去除了氨基酸态氮(以氮计)这个指标,同时加强对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规范操作的培训,加强产品出厂检验,加强对关键控制点的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