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3月14日讯 近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股东常州耀翔瑞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深交所表示,常州耀翔瑞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3月8日通过振东制药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8年3月6日,常州耀翔瑞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增持振东制药10,1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5%。上述交易完成后,该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常州京江博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振东制药5.54%的股份。
深交所认为,该企业与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振东制药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入振东制药股份。
深交所指出,振东制药股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该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深交所提醒,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其他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