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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味中味食品公司生产不合格猪肉条被罚

2018-02-22 14:37:55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网福州讯(记者张文章)2月12日,记者从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该局已经查处5起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案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这5家企业均被罚款5万元,并没收非法所得。

据查,福州市仓山区乐见食品厂于2017年6月21日从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洲头村港里陈爱明处购进已初加工过的橄榄盐胚50公斤,经当事人深加工后于2017年7月13日加工成品"巧酸榄"10包,每包500G,9月12日以每包5元售价全部销售给福州市长乐江田赖信清便利店。该批次"巧酸榄"9月19日被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论:检验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标准指标:≤0.5,实测值0.601,单项判定不合格;及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88,单项判定,不合格。2018年1月31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

福建味中味食品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生产的猪肉条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猪肉条(200g/罐)成本是每罐18.6元,销售给永辉超市每罐19.3元,超市统一零售价格每罐29.9元,违法所得为42元,货值1794元。2018年2月9日,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予以该公司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元。

福建守禾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6月23日生产的守禾"红米"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向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0日出具复检结果,复检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月16日,闽侯县荆溪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决定没收不合格的22袋"红米"、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87.2元、罚款50000元。

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2日从原料供货商福州集佳油脂有限公司购进菜籽油原料油,用于2017年3月26日分装生产福旺家非转基因菜籽油20瓶;2016年11月13日从原料供货商泉州福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购进菜籽油原料油,2016年10月18日从原料供货商莒南县金胜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购进花生油原料油,2016年10月2日从原料供货商丹东绿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芝麻油原料油,用于2017年4月5日分装生产福旺家花生浓香型食用调和油18瓶;2017年3月2日从原料供货商福州集佳油脂有限公司购进菜籽油原料油,用于2017年4月8日分装生产福旺家非转基因菜籽油18瓶。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该三批次产品全部销售至广州市锦坤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这三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污染物项目(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不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后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该三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695元,违法所得267.5元。2018年1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上述不合格经油品、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267.5元、罚款50000元。

福州宝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在未查验供货商相关信息情况下,从闽侯南通一摊贩处购进已剥皮鲜麻笋原料18公斤,并于2017年07月11日用该原料生产"北国椿"乳酸笋丝片20瓶销售给平潭县冠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涉案乳酸笋丝片每瓶890克,保质期12个月,成本为每瓶4元,售价为每瓶6元,获利40元。经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及复检机构复检,检测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案发后,当事人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召回涉案食品11瓶。2018年1月11日,闽侯县尚干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决定予以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00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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