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国抽4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53号),涉及红桥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8月21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红教实业公司生产的标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08月20日的盛泉牌桶装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7年9月18日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NO:SC1712004018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NO2ˉ计)不符合GB2762-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2017年8月20日天津市红教实业公司共生产盛泉牌桶装饮用水558桶,其中有548桶配送至各经营及使用单位,有7桶被检验机构购买进行了抽样检验,有3桶被公司工作人员自用。涉案产品的售价为每桶6元,货值金额3330元。根据该公司提供的8月份成本核算表显示,该公司2017年8月20日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共获利562.32元。该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未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天津市红教实业公司生产标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08月20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盛泉牌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未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五条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1月5日,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做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市场监管红食品罚〔2017〕16号):
1. 责令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并给予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562.32元,并处罚款62500元。罚没款合计63062.3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天津市红教实业公司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对标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08月20日的盛泉牌桶装饮用水进行召回。同时暂停生产,组织厂里技术骨干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及时更换了过滤用活性炭,清洗了水处理反渗透膜。整改完成后,公司对试生产的产品委托天津市食检院对亚硝酸盐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天津市红教实业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常年亏损,正常生产难以为继,已于2017年12月18日起,停止了盛泉牌桶装水的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