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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叶全军经营的鲫鱼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经营环节移交襄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7年6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襄城区仲宣楼市场叶全军经营的鲫鱼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为785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襄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责令该业主停止经营不合格产品,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2017年6月29日叶全军共购进30公斤鲫鱼,采购价为8元/斤,销售价为10元/斤,已全部销售。该业主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产品召回工作,未召回到产品。
二、叶全军涉嫌经营的鲫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襄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是养殖户在养殖鲫鱼时为了防治鲫鱼生病超量加入恩诺沙星药物造成的。整改情况:1、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2、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做好登记;3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特此公告。
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