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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质疑方便面违规 将厂家和超市告上法庭

2017-08-09 21:50:28 信网

信网8月8日讯 2016年6月,潘先生在维客超市购买了康师傅红烧牛肉面一包,查看外包装后潘先生认为该产品水、维生素E、脱水高丽菜、辐照、牛肉及5倍肉蛋+鱼虾球的标示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山梨糖醇和维生素E等添加剂的使用也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因此将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和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口超市(以下简称维客超市)告上法庭。信网了解到,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潘先生败诉。

消费者投诉康师傅方便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16年6月4日,潘先生在维客超市购买一包由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师傅红烧牛肉面方便面,发现该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处:“比如标示中没有标写水、标示含有的维生素E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2条等强制性规定进行营养含量标注。标签中标注的5倍肉蛋加鱼虾球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的规定标注添加量和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和维生素E等。”潘先生认为,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和维客超市均对此事负有责任,因此将这两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在法庭上,潘先生提交了4份发票和4份方便面外包装,以及《中国食品工业标准汇编》《最新食品安全与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摘录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真实性,以及超市存储信息、[2014]208号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2014]第25号文《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示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方便面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第15号文件。

顶益: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对于潘先生提出的质疑,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反驳表示产品中水和物质是不需要标示,而维生素E仅在配料表中有标示,没有特别强调,不需要在标签上标示添加量、或者是在成品中的含量。而关于肉蛋鱼虾球在图片中已有明确说明,图案仅供参考,实际内容请见标示,且在标示中已标示明确的添加量。

关于山梨糖醇这种添加剂,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认为方便面调料菜包内添加调味蛋粒,在食品分类归属为调味品,根据国标GB2760-2014所用添加剂是允许使用的,而关于鱼虾球(鱼糜制品)的问题,顶益公司该种标注符合GB7718-2011所列明的既有国标又有分类的专用名称,即鱼糜制品,而标注成鱼虾球(鱼糜制品)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除此之外,青岛顶益食品有限公司认为产品棕榈油中的维生素E是作为抗氧化剂使用,不属于营养强化剂。而高丽菜为国家绿色食品产品,使用标准目录有着明确记载。另外,关于国际惯用的食用杀菌技术,该技术顶益公司仅适用于配料,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另一方面,维客超市认为他们作为食品经营者,具有合法销售食品的资质,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履行了经营者的相关义务,所销售的涉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不存在违法行为。

法院判消费者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方便面系油炸方便面,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以及《方便面卫生标准》(GB17400-2003)第1条适用范围中规定,应属于不需要标示的内容。而关于维生素E标示及添加问题,涉案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包装标签中显示“精炼棕榈油(含维生素E)”,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所涉方便面“精炼棕榈油(含维生素E)”的标注符合维生素E作为添加剂的标示要求。因此,消费者主张康师傅红烧牛肉面维生素E的标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除此之外,对于辐照标签和脱水高丽菜的标示,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而对于消费者提出的“5倍肉蛋+鱼虾球”的标注,经一审法院查看,所涉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外包装上已经对强调添加的配料进行了明确列明,符合相关规定。而顶益食品关于“红烧牛肉面”强调的是口味的主张,符合常理。而“鱼虾球”用“鱼糜制品”的专用名称进行标注,也符合相关规定。而外包装中标注“高丽菜”的名称,及梨糖醇的添加,也符合行业标准和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的举证不足以证明顶益公司生产的康师傅红烧牛肉面系不安全食品。因此驳回消费者潘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的判决,潘先生表示不服,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经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故维持原判。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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