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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

2017-08-02 11:06:20 央广网

央广网沈阳8月2日消息(记者徐志强)从8月1日开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将燃煤、工业排污、机动车、扬尘、露天烧烤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等纳入监管范围,其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在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

《条例》提出,辽宁省将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鼓励煤改电、煤改气,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市人民政府应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锅炉整治计划,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还要加强民用散煤污染治理。

《条例》还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在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

另外,《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对于各种违反情形的处罚措施,其中规定,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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