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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食药监局公布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17-03-23 13:57: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三家单位使用的食品被检出亚硝酸盐项目不合格

据介绍,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13日对株洲市大中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 “腊鱼”进行了抽样检验;2016年12月9日,对湖南省福尔莱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7日“腊肠”、株洲市沙坡里金玉满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腊大肠”进行了抽样检验。

检验报告显示:亚硝酸盐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7年3月22日,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在其官网公布了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17年01001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腊鱼

规格:散装

生产日期:未标识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

经营单位:株洲市大中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者(经销商)名称:未标识

生产(经销商)地址: 株洲万客来贸易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16年12月13日,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株洲市大中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 “腊鱼”进行了抽样检验;2016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编号为ZMTF20161213020的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显示:“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16年12月26日将检验报告送交该公司,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产品控制情况:根据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得知,其共购进该批次腊鱼4.3斤,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无该批次腊肠。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建议予以从轻幅度惩处考量。我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查找问题原因并做出了如下整改:1:立即对本公司的其他食品进行清理,并做到索证索票,加大食品验收制度的落实,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保证在销售时销售合格的安全的食品。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元分局

2017年3月20日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17年01002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腊肠

规格:1000g/袋

生产日期:2016年12月7日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

经营单位:湖南省福尔莱大酒店有限公司

生产者(经销商)名称:株洲市芦淞区都益农副产品冻鲜商行

生产(经销商)地址: 株洲市芦淞区满江红市场内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6年12月9日,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湖南省福尔莱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7日“腊肠”进行了抽样检验;2016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编号为ZMTF20161213020的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显示: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16年12月27日将检验报告送交该单位,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产品控制情况:根据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得知,其共购进该批次腊肠5袋,抽检1袋,剩余4袋经营使用完毕,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已无该批次腊肠。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及时查找问题远因并立即改正,表示以后严格进货渠道,严格查验采购货品,确保商品合格再上架销售。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元分局

2017年3月21日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17年01003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腊大肠

规格:150g/袋

生产日期:2016年12月9日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

经营单位:株洲市沙坡里金玉满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生产者(经销商)名称:株洲市福娭毑湘菜食材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经销商)地址: 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云峰湖村新建组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6年12月9日,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株洲市沙坡里金玉满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腊大肠”进行了抽样检验;2016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编号为ZMTF20161213002的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显示: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天将检验报告送交该店,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产品控制情况:根据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得知,其共购进该批次腊大肠10袋,抽检5袋,剩余5袋经营使用完毕,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已无该批次腊大肠。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单位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及时查找问题远因并立即改正,表示以后严格进货渠道,严格查验采购货品,确保商品合格再上架销售。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元分局

2017年3月2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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