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尚志市茂林笔业有限公司长期停业未经营案【2021】8-03号
尚志市茂林笔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超过六个月)案,已经调查终结。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通过尚志市人民政府网站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尚市监处听告字〔2020〕8-03号),现公告期已满60日,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
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尚市监处字〔2021〕第8-03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本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尚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尚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