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德致大药房有限公司)

2020-09-01 22:38:33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玉分简〔2020〕12号

当事人:广西德致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900687764540F

住所(住址):玉林市苗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苏德

执法人员:刘功诚,执法证号:桂K201902286

执法人员:张兆贵,执法证号:桂K201901347

当事人在有赞网(https://www.youzan.com/)建立“三更荣耀商城”,并在该商城发布销售处方药复方丹参片(生产企业: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1243)和苍夷滴鼻液(生产企业:广西南宁德致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0682)相关信息,其中复方丹参片尚未销售,苍夷滴鼻液已于2019年10月25日销售1盒,销售价格为98元/盒。

当事人以互联网交易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违法销售苍夷滴鼻液货值金额98元二倍的罚款,计196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恒源祥:助奥运 迎百年 创造无限未 ...

  • 湖北深入实施“万千百”质量提升工程 ...

  • 洽洽食品:全产业链“质造”新鲜好坚 ...

  • 河南省着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推动产品 ...

  •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落实质量责任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