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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家合饺子馆涉嫌超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及未按规定销售食品

2020-06-30 22:54: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29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关于天津市西青区家合饺子馆涉嫌超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及未按规定销售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红罚字〔2020〕35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家合饺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H1MT5H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商贸街7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于浩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726198910251674

联系电话:15522132212

联系地址:河南省邯城县汲水乡杨古寺行政村于楼村019号

2020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家合饺子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店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但该店并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且存在储存食品物品未离墙离地、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加工场所脏乱差等问题。当事人现场可以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0年5月27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上述检查均表示认可,没有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了超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及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当事人店的经营资质。

证据二:2020年5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2020.6.8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及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无。

案件性质:

一、当事人超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了超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食品物品未离墙离地存放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后厨卫生脏乱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13.8.1食品处理区清洁 :“13.8.1.1定期清洁食品处理区设施、设备。13.8.1.2保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无灰尘。”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7天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6 月 2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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