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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玺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1-28 16:45: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月28日,拱北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横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横关知字〔2018〕059号)。

当事人名称:长沙玺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Q2RBD9X

法定代表人:陈诚

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29号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商务写字楼第8层802-189(集群注册)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横琴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编号:579520180958626929。其中有未申报的带有“耐克钩图形”标识、“NIKE及钩图形”标识的鞋子8双。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货物上使用的“耐克钩图形”标识、“NIKE及钩图形”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耐克钩图形”商标(备案号:T2015-43128)、“NIKE及钩图形”商标(备案号:T2016-47305)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上述货物价值总计人民币720元。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货物照片、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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