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9年1月23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19〕0005号),尼吉康电子(无锡)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19〕0005号
当事人:尼吉康电子(无锡)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1-B地块
法定代表人:植野荣夫(UENO HIDEO)
海关代码:3202340281
当事人于2015年6月4日至2017年12月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乙二醇29600千克,申报总价为CIF234466.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90720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6.5%,进口报关单编号为221820151180353989等(详见清单)。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为34042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549421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63448.6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于当事人在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7月12日进口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在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12月8日进口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