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深圳海关官网2019年1月2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资溪富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关于对资溪富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关知罚字[2018]第7081号
当事人:资溪富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建设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胡达兴
2018年11月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锦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内裤等货物一批到菲律宾,报关单号530420180046081019。2018年11月5日 ,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NIKE及钩图形”标识男式短裤550条(以下称“上述货物”),案值约人民币16500元。
2018年11月7日,商标权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上述商标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 “NIKE及钩图形”(备案号:T2016-47305)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涉案货物、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65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蛇口海关
2018 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