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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中医院涉嫌使用劣药“肉苁蓉片”被罚

2018-12-29 23:36: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7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8年第十六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药品类)》,梅河口市中医院涉嫌使用劣药“肉苁蓉片”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食药监药行罚[2018]18号)显示,根据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吉林省药品检验所对该院使用的“肉苁蓉片”(生产批号:160301、包装规格:每袋1kg、标示生产企业: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上述药品应按劣药论处。

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吉食药监药行罚[2018]18

梅河口市中医院涉嫌使用劣药“肉苁蓉片”案

梅河口市中医院

122205814129790401

 

王国君

 

根据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吉林省药品检验所对该院使用的“肉苁蓉片”(生产批号:160301、包装规格:每袋1kg、标示生产企业: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上述药品应按劣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罚款。

 

未履行2019515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15

 

 

 

附件:梅河口中医院决定书.zip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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