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1日,东莞市食药监局官网发布关于东莞市凤岗富容泉纯净水产销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东莞市凤岗富容泉纯净水产销部: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碧云饮用纯净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绿之泉饮用纯净水”、“深鹏冰泉饮用纯净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之泉饮用纯净水”,并且未能提供该批次“绿之泉饮用纯净水”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于生产许可证换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减轻裁量情形,对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鉴于你(单位)生产“铜绿假单胞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富容泉饮用纯净水”、“水益坊饮用纯净水”于2017年10月17日被我局处以罚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形。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3、处玖万元罚款。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8〕J3061401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市桥路62号502
联系人:邓少瑛
联系电话:0769-22107653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