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沈阳海关官网2018年12月5日消息,锦州中基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报关企业,因工作疏忽操作失误致使出口货物规格申报不实,锦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处以0.1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锦关缉违字〔2018〕3号
当事人:锦州中基物流有限公司,海关注册编码2107980269
地 址: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锦绣天第B区1-55号
当事人锦州中基物流有限公司受建平县科力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报关,于2018年7月23日向锦州海关申报出口膨润土2090000千克(报关单号080220180028500521)。因报关员操作失误,当事人将上述货物规格申报为“天然火山灰堆积而成”,经锦州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膨润土为钠化活性膨润土,实际规格应为“原矿加碱钠化”。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单、出口报关单、合同、发票、箱单、情况说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为证。
当事人锦州中基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报关企业,因工作疏忽操作失误致使出口货物规格申报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0.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