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沈阳海关官网2018年12月5日消息,兴城市四家渤鸿冷藏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葫芦岛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葫芦岛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葫关缉违字〔2018〕2号
当事人:兴城市四家渤鸿冷藏厂,海关注册编码2114960317
地 址:辽宁省兴城市四家屯街道四家村四家屯18甲-2号
当事人兴城市四家渤鸿冷藏厂于2017年12月19日在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住所信息由兴城市四家办事处四家村变更为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四家屯街道四家村四家屯18甲-2号。在该项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情况查询卡、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