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关于深圳平盛电子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2-06 18:18: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6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布关缉字[2018] 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布关缉字[2018]047号

当事人:深圳平盛电子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箴 企业代码: 4403046408

地 址:深圳市龙华新区东环二路水斗新围工业区二幢1-3楼

2018年6月14日,布吉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发现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C53097450407、C53098450155期间,截止2018年6月14日短少保税料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经调查核实,涉及短少保税料件:序号1无接头电线2419.44千克,序号9马达1/ 6.34千克,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21万元。

以上事实有海关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手册、进出口报关单、企业报告、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核算总表、《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8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5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