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12月5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海关关于上海颐硕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东关检违字〔2018〕0001号)。
当事人:上海颐硕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闽行区苏召路1628号2幢A224室
法定代表人:马青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508483270
2018年9月14日,当事人委托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我关申报1批进口越南火龙果,编号为118000006607805。上述货物品名:新鲜火龙果,HS编码:0810908000,装载于1个40尺冷藏集装箱内,共2088纸箱,重13572千克,货值14250.6美元。2018年10月12日,我关电话联系当事人,催促其接受我关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当事人告知上述货物已经于2018年9月18日运至批发市场,且已分销到各个市场,无法召回。经我关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货物未经检疫即从港区提走运往市场,导致未经许可擅自运递。
以上行为有申报资料、情况说明、调查笔录、销售明细以及离港记录截图等为证。
鉴于本案所涉货物属于风险较高的检疫物,且擅自运递后无法召回,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㈠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㈠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上海颐硕贸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叁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二〇一八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