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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绿岛大药房被处罚

2018-09-06 10:26:49 信网

信网9月5日讯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青岛绿岛大药房有限公司因存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被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信网曾就此事致电该公司进行了解,但是对方未作出回应。

根据相关信息,信网获悉,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青岛绿岛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发现13种过期药品,货值金额共计485.42元。上述药品未放置在不合格区内,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并且,因为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购销记录,构成经营药品未建立购销记录的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食药监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调查后,确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

绿岛大药房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食药监提交购销记录,构成经营药品未建立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中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7月16日,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绿岛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过期药品。

信网通过查询了解到,青岛绿岛大药房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红岛路51号,是2001年1月19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9月4日下午,信网通过电话联系到了青岛绿岛大药房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但是对方称现在相关领导均不在店内,无法回复。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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