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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重度窒息夭亡 医院赔偿33万余元

2018-09-03 21:12:08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 刘文新)产妇在医院实施剖腹产手术时,新生儿出现重度窒息症状,不久便因心力衰竭而夭亡。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医院对该事故承担50%的责任,赔偿产妇经济损失336410.57元。

重庆市石柱县的藤女士诉称,她因下腹疼痛,于2017年4月19日到重庆市石柱县人民医院待产。当天上午9时许,通过彩超检查,确诊为胎儿宫内窘迫,脐带绕颈。但直到11时8分,医院才为她实施手术,产下一名女婴。当天12时5分,女婴出现重度窒息症状,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藤女士认为医院应为女婴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40821.50元。

石柱县人民医院辩称,胎儿窘迫主要发生在临产过程,也可发生在妊娠后期。发生在临产过程,可以是发生在妊娠后期的延续和加重。宫内窘迫是目前导致胎儿(婴儿)死亡的重要因素。产妇是门诊后转住院治疗,客观上需要部分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手术也需要进行检查、化验等相应准备。医院在发现胎儿存在“宫内窘迫”情况后,立即作为、紧急抢救,履行了救死扶伤的义务。女婴的死亡是“宫内窘迫”这一自身疾病所致,并非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要承担部分责任,也只是轻微责任。

2017年7月28日,经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女婴重度窒息、心力衰竭死亡后果由医疗行为(胎心监护图纸缩短一半、从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到施行剖宫产的时间相对延长、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过错或不足)与患方自身因素共同造成,但不能区分双方因素所作用大小;医院对患儿的治疗无过错。

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依据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一审判定医院应对藤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过核算,医院应赔偿藤女士经济损失共计338258.07元。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日前,重庆市四中院重新核算后,认定产妇的经济损失应为336410.57元,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医院赔偿藤女士经济损失336410.57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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