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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陕西省消保条例》出台 多种新兴消费被纳入保护范围

2017-08-04 15:41:25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徐文智)日前,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亮点频出,细化了“生活消费”的内容,将赠品和奖品纳入“三包”范围,明确拆封商品不污不损属于商品完好状态……

亮点1

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消费者除了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之外,《条例》第十一条特别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商品和服务。

亮点2

细化消费者的建议权

《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监督的权利。《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服务态度等提出评价意见;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价格调整,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亮点3

明确经营场所的安全性

《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和场所,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例》还特别规定,特种游乐设施、户外拓展训练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设备和救护设施。

亮点4

经营者违约最高罚50万

经营者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和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时,《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

经营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期限履行义务时,按照《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5

明确赠品、奖品可“三包”

《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保证质量,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亮点6

商品被拆但不污损也可退换

《条例》规定,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同时,《条例》提出,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商品完好状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亮点7

超期预付卡可换卡续用

《条例》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暂停营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对消费者持有的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亮点8

细化“生活消费”具体内容

除了电信业务、房地产销售、装饰装修、汽车销售、旅游服务等传统消费形式外,《条例》还将特种游乐设施、户外拓展服务消费、预付卡消费、保健品消费、印染服务消费、影像服务消费、中介服务消费、快递服务消费和教育培训等新兴的消费行业全都纳入了保护范围。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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