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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晶新微电子违法遭罚 修改合同金额办理贸易付汇

2020-04-09 21:31:44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9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扬汇检罚〔2020〕1号)显示,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公司存在修改合同金额办理对外贸易付汇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扬州市中心支局要求公司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官网显示,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公司是中日合资专业从事半导体器件芯片生产的企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底,位于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内鸿大路29号,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注册资本2963万美元,占地面积约51000平方米,员工约500人。

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半导体分立器件芯片的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并接受双极型集成电路芯片的代工业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有:小信号晶体管芯片、大功率晶体管芯片、开关晶体管芯片、达林顿晶体管芯片、开关二极管芯片、肖特基二极管芯片、稳压二极管芯片、高频晶体管芯片和双极型集成电路(IC)芯片等。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日本国际电子贸易株式会社,持股比例79.53%;第二大股东扬州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4.30%;第三大股东扬州市扬子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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