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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点评房地产、汽车销售、旅游三大行业典型“霸王条款”

2020-03-10 21:18:41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 王文郁)记者3月9日获悉,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管系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格式条款整治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地区实际,开展了对房地产、汽车销售、旅游三大行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截至去年年底,全系统共收集各类格式合同2592份,涉嫌问题条款669条,约谈企业344户次,下发行政建议书208份,整改通知书137份,指导纠正问题条款494条。

合同关系的健康状况,关系着公平有序市场秩序的建立,关系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也关系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在一些与广大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规范不公平格式条款,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加强整治不公平格式条款,督促问题整改,有效遏制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据了解,在整治过程中,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全方位收集,除了正式合同文本外,还将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各类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一并进行了收集,确保调查和摸排指向清晰,收集全面。而后经分析,典型问题条款主要表现在违反公平原则,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方面。

典型条款1

《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本商品房如有面积差异,房屋单价不变,总房款根据实际测绘面积多退少补。甲方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合同条款未设面积误差合理范围,不管误差大小一律多退少补,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商品房面积合理误差规定,涉嫌违反公平原则,对买受人明显不公平。

典型条款2

《汽车买卖合同》中规定:“订购过程中遇不可抗力(如战争、各种灾害、运输工具其他公用设施的中断、停顿及排产情况或在车辆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所订购车辆损坏等)供货方有权延长交车时间。”

该条款约定的“汽车生产厂家排产情况或在车辆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订购车辆损坏”等不可抗力情形,超出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范围,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典型条款3

《旅游服务合同》中规定:“甲方可以在旅游合同签字后开始履行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须承担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支付违约金。”

该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违反了《旅游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的规定,涉嫌加重旅游者责任,排除了旅游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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