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蒋长顺 记者 吴采平)近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其中有3起案例是疫情期间通过朋友圈发布口罩供货信息,实施诈骗。还有1起为生产、销售伪劣防疫用品84消毒液案例。
记者了解到,截至3月6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129件145人,其中批准逮捕39件46人,起诉31件35人,法院已判决21件25人。湖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案例一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N95口罩等医用物资匮乏,谢某在自己根本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在售N95口罩的虚假信息,受害人李某通过微信与谢某取得联系,并商议在谢某处购买N95口罩1000余盒。谢某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骗取李某人民币129919元,后将李某微信拉黑。案发后,谢某全额赔偿李某损失。2月17日,天门市公安局将谢某抓获归案。2月29日,天门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案例二
202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祝某利用疫情期间口罩短缺的现状,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信息。2月10日,犯罪嫌疑人祝某在明知上游卖家无法正常供货的情况下,隐瞒该事实,以售卖口罩的名义诱骗受害人许某翔、陈某付款,共骗取二受害人人民币137.4万元,并将所骗款项用于赌博挥霍。其后,犯罪嫌疑人祝某向二受害人退还货款人民币27.1万元。2月18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迅速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2月24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将犯罪嫌疑人祝某提请批准逮捕。当日,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2020年1月30日,犯罪嫌疑人马某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有口罩现货出售的信息,受害人高某随即与马某在微信上联系购买口罩事宜,马某称需要先付款再发货。2月3 日,受害人高某向马某的支付宝账户转款12.8万元用于购买8 万个口罩,马某随后通过快递邮寄出两个空箱并将快递单号发送给高某,受害人在网上查到快递记录后,随后又陆续向马某转账共计101.5万元用于购买口罩。2 月7 日,高某再次与马某联系,马某退给高某14.4 万元后,在微信上将其拉黑。受害人高某报案后,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于2月15日立案侦查,并通过北京警方将嫌疑人马某抓获。经侦查发现,嫌疑人马某实际并无口罩出售,其收取受害人的钱款大部分已在网上赌博输掉。同时在调取其手机信息时发现,其通过同样的手段诈骗了其余6名受害人。案发后,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该案,与公安侦查人员研判案情并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固定嫌疑人诈骗高某100余万元的事实证据,并依法从严快捕,要求侦查机关就该案中反映的其他诈骗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于2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
2020年1月25日,杨某见湖北省孝感地区疫情比较严重、防疫物资比较紧缺,遂与桂某商议做防疫物资生意,由桂某负责组织货源,由杨某负责销售。1月27日,桂某托亲戚从河北石家庄市购买了30700公斤“卫蓝”牌84消毒液,并于1月31日运至孝感。当天,杨某与桂某在收货时发现该批84消毒液是“冀蓝”牌,与事先约定的“卫蓝”牌84消毒液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均不一致,且接收的这批消毒液没有粘贴商标,而是将商标标识与货物分开搁放,商标也未剪裁,用微信扫描商标上的二维码时,扫不出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商标上也看不到应有的“消准”字。桂某和杨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将其中2000公斤销售给孝感市孝南区某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其中4000公斤销售给孝南区另一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其中24000公斤销售给药商刘某,销售金额共计14.8万元。药商刘某于当天销售给孝感市某区防疫指挥部10000公斤,销售给孝感某药店10450公斤。2月1日,该药店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场监管局查获并被扣押。经鉴定,该批“冀蓝”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106的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孝感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该案涉嫌犯罪于2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件及证据情况,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证方向提出引导意见。经公安机关提请逮捕,2月20日,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对桂某、杨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