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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创微纳蹭抗疫情热点 公司及董秘赵芳彦遭通报批评

2020-03-09 22:59:3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9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了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9 号)。这份关于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睿创微纳”,688002.SH)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芳彦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显示,经查明,2020年1月21日午间,睿创微纳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称,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测温模组及人体精准筛查红外热像仪已经应用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筛查一线,可对高热人群作出精确筛查,有效遏制新冠疫情蔓延,且春节期间其系列测温产品正常供应。

经监管督促,睿创微纳于1月21日晚间披露《关于测温模组和人体精准筛查热像仪产品情况的公告》称,公司用于人体体温筛查的产品销售占比较低,非公司主要销售产品,相关产品2018年实现销售收入为7.66万元,占公司全年销售收入的0.02%;目前相关产品在手订单、意向订单金额仅分别为78万元、278万元,对公司整体业绩影响较小。

当前市场对新冠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市场供应等情况高度关注,睿创微纳发布相关信息应当审慎、完整,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有针对性的提示。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回复关于公司人体体温筛查产品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运用情况时,对产品的实际应用、功能效果、供应情况等做出了说明,但未就该产品往年收入较少、回复时点在手和意向订单金额较小、对公司整体业绩影响有限等情况进行说明及风险提示,可能影响投资者准确了解人体体温筛查产品对公司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睿创微纳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第5.1.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启用“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赵芳彦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对睿创微纳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8条、第5.1.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3条、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睿创微纳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芳彦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非制冷红外成像与MEMS传感技术开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致力于专用集成电路、红外热成像探测器芯片及MEMS传感器设计与制造技术开发,为全球客户提供性能卓越的红外热成像、非接触测温与MEMS传感技术解决方案。睿创产品应用于航空航天、智慧安防监控、物联网、AI机器视觉、智能工业、自动驾驶夜视、智慧生活等领域。

当事人赵芳彦2016年6月18日起担任睿创微纳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2019年8月29日起担任财务总监,持有睿创微纳467.53万股。

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艾睿光电”)(IRay)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行业领先的红外焦平面探测器、机芯组件研发生产企业,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的红外成像产品和解决方案。 IRay超过55%为研发人员,拥有167项专利技术,涵盖的技术领域包括集成电路开发、MEMS传感器设计和制造、MatrixⅢ图像算法等。艾睿光电是睿创微纳全资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严格遵守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8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信息披露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要求,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则、向本所作出的承诺的其他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则、向本所作出的承诺的其他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四)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9 号

关于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芳彦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证券简称:睿创微纳,科创板证券代码:688002;

赵芳彦,时任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年1月21日午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称,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测温模组及人体精准筛查红外热像仪已经应用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筛查一线,可对高热人群作出精确筛查,有效遏制新冠疫情蔓延,且春节期间其系列测温产品正常供应。

经监管督促,公司于1月21日晚间披露《关于测温模组和人体精准筛查热像仪产品情况的公告》称,公司用于人体体温筛查的产品销售占比较低,非公司主要销售产品,相关产品2018年实现销售收入为7.66万元,占公司全年销售收入的0.02%;目前相关产品在手订单、意向订单金额仅分别为78万元、278万元,对公司整体业绩影响较小。

当前市场对新冠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市场供应等情况高度关注,公司发布相关信息应当审慎、完整,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有针对性的提示。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回复关于公司人体体温筛查产品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运用情况时,对产品的实际应用、功能效果、供应情况等做出了说明,但未就该产品往年收入较少、回复时点在手和意向订单金额较小、对公司整体业绩影响有限等情况进行说明及风险提示,可能影响投资者准确了解人体体温筛查产品对公司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第5.1.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启用“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赵芳彦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8条、第5.1.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芳彦在异议回复中称:一是新冠疫情发生后,子公司的人体测温仪产品被紧急纳入山东省疫情防控物资管理,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调配,子公司作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受到相关政府和产业链的重视,其人体测温仪产品在一线筛查中应用是客观事实。二是以往人体红外测温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需求数量较少,本次新冠疫情致使公司2020年人体红外测温产品产量及需求均大幅提升,无法根据往年(2018年、2019年)数据判断公司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随着本次新冠疫情的爆发,公司子公司陆续接到客户关于人体测温产品的需求,订单数量及金额大幅增加,数据不断更新。

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成立:一是虽然公司人体测温仪产品已运用到一线筛查,但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的回复中未说明运用到一线筛查的数量、规模等实际情况,未能对产品收入较少、在手和意向订单金额较小等有关重要信息予以说明,也未进行充分且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二是公司提出无法根据往年数据判断公司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但往年销售数据可在较大程度上反映公司相关业务的技术积累、产能储备等,属于投资者判断相关业务对公司业绩影响的重要因素;公司提出因订单等相关数据不断更新而不能披露订单数据情况,但在手和意向订单等信息能够反映公司业务实际开展情况、业绩影响程度等,而公司在

回复中未予以披露。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3条、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芳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八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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