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指引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粤药监局药二〔2020〕10号)文的要求,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范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进行信息登记报告的行为,特制定本工作指引。本指引适用于全市零售药店(包括零售连锁门店)。
一、佩戴口罩、测量体温
1、佩戴口罩:零售药店员工应当佩戴口罩,并要求顾客佩戴口罩。
2、测量体温:零售药店应当设置测量体温指示牌,配置红外线体温计,对进入店内的人员引导测量体温,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进行测量体温并进行登记。
二、信息登记
1、登记:零售药店在班员工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表格进行登记。
2、查验核实:对购买上述药品的人员身份证和手机号码应由在班员工进行登记并查验核实,不能由顾客自行登记。应详细登记住址(询问居住地址是否与身份证一致),具体记录到村(居)委门牌号。
三、劝导及时就诊并报送“三人小组”
1、“四类人”报送“三人小组”:(1)发热人员;(2)14天内来粤的湖北、温州人员;(3)14天内曾到过湖北、温州等疫情高发地的人员;(4)与前两类有接触史的人员;
2、主要选择报送“三人小组”中街道或居委人员。
3、报送方式:电话或短信形式。可以按以下格式编制手机短信进行报送:“您好!向您报送发热人员:【具体住址】,【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体温【 】℃,请予调查处理。【药店名称】”,如14日内有旅居史、接触史的要特别说明。
四、录入省智慧食药监信息登记系统
零售药店对登记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信息必须于当日录入省智慧食药监“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烧、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确保每宗必录。
五、加强员工培训
零售药店对全体员工应进行全员培训,做好换班交接工作,让每个员懂得如何做好登记工作和报送“三人小组”工作。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