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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证券上市路上吃监管措施 宿迁一营业部2宗违规

2020-01-03 17:39:24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10号)显示,经查,财达证券宿迁沭阳深圳东路证券营业部在为客户开通股转系统交易权限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重要合同进行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二、未依据客户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日终名下证券类市值判断适当性,未能严格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1号)第五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0号)第七十八条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财达证券宿迁沭阳深圳东路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财达证券宿迁沭阳深圳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翟建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等。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8.35%。

证监会网站显示,2019年12月11日,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材料已被证监会接收。据证监会20日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财达证券IPO申请已于18日被证监会受理。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密押等的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据应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证券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签等的保管、审批、使用等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1号)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财达证券宿迁沭阳深圳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财达证券宿迁沭阳深圳东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为客户开通股转系统交易权限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重要合同进行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二、未依据客户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日终名下证券类市值判断适当性,未能严格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1号)第五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40号)第七十八条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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