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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期货违法遭罚没2000万 为伊世顿操纵案技术伪装

2019-12-30 22:29:0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6-18号 )显示,经查,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当事人华鑫期货原技术总监金文献组织、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下载、测试、安装、运行、维护由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开发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RM系统”)。2015年3月,还配合伊世顿公司,抓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允许使用的飞马系统标识信息,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华鑫期货员工将由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27个期货账户,从华鑫期货交易系统切换至RM系统后,上述账户组即通过RM系统传递交易指令。华鑫期货实际使用了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所获违法所得为1008.91万元。

涉案期间,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将多套RM系统安装至华鑫期货机房服务器,使用华鑫期货IP、席位号连接中金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后又将伊世顿公司客户端策略机安装在华鑫期货机房内,以便伊世顿公司通过客户端策略机和RM系统进行程序化交易。华鑫期货未严格执行对接入信息系统的审批,对交易系统的使用,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华鑫期货交易席位的申请、登记、使用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关于席位号的管理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致信息技术部员工可以随意使用华鑫期货席位号连接RM系统,且长期未被公司发现。

华鑫期货对交易席位的管理缺少相应的制度规定和有效监督。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未经申请审批将涉案账户组从公司交易系统切换到RM系统,并由该部员工直接将涉案账户组结算和风控数据导入RM系统。华鑫期货对客户使用交易系统的切换以及结算、风控数据导入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上述事实表明,华鑫期货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华鑫期货上述行为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0号令)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IT治理委员会主席、分管信息技术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李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金文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华鑫期货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8.91万元,并处同等数额罚款,共计2017.82万元;对李俊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金文献给予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鑫期货成立于1992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2亿人民币,当事人李俊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何晓斌为董事长,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为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股份”,600621.SH)全资子公司。

据券业观察信息,2012年9月,俄罗斯人扎亚和安东于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成立了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伊世顿”)。2013年6月起,伊世顿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以借用或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个法人期货账户,与伊世顿公司自有账户组成账户组进行期货交易。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初,伊世顿将自己开发的交易系统——RM系统,非法接入中金交易所,直接进行交易。同年,6月1日至7月6日,该公司利用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分别在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进行大量交易合计377.44万余手,从中获利3.89亿元。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0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审查和稽核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0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0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一)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二)未按规定将客户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三)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四)占用客户保证金;

(五)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违反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管理相关规定,损害客户合法权益;(七)未按规定缴存结算担保金,或者未能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

(八)在传递交易指令前未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九)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结算业务管理规定,损害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

(十)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十一)违反中国证监会风险监管指标规定;

(十二)违反规定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或者资产管理业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违反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其他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十四)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降低风险管理要求,侵害其他客户合法权益;

(十五)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出租给他人,或者违反分支机构集中统一管理规定;

(十六)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七)违反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六十条规定:

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改进或者更换。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供应商提供该软件的相关资料,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二)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事项的;

(四)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五)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

(六)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七)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九)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十一)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十二)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十四)进行混码交易的;

(十五)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十六)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拒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9〕16号

当事人: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鑫期货违反期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鑫期货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华鑫期货原技术总监金文献组织、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下载、测试、安装、运行、维护由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开发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RM系统)。2015年3月,还配合伊世顿公司,抓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允许使用的飞马系统标识信息,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华鑫期货员工将由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27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从华鑫期货交易系统切换至RM系统后,涉案账户组即通过RM系统传递交易指令。华鑫期货实际使用了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所获违法所得为10,089,097元。

涉案期间,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将多套RM系统安装至华鑫期货机房服务器,使用华鑫期货IP、席位号连接中金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后又将伊世顿公司客户端策略机安装在华鑫期货机房内,以便伊世顿公司通过客户端策略机和RM系统进行程序化交易。华鑫期货未严格执行对接入信息系统的审批,对交易系统的使用,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华鑫期货交易席位的申请、登记、使用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关于席位号的管理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致信息技术部员工可以随意使用华鑫期货席位号连接RM系统,且长期未被公司发现。华鑫期货对交易席位的管理缺少相应的制度规定和有效监督。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未经申请审批将涉案账户组从公司交易系统切换到RM系统,并由该部员工直接将涉案账户组结算和风控数据导入RM系统。华鑫期货对客户使用交易系统的切换以及结算、风控数据导入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上述事实表明,华鑫期货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上述事实,有相关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脑提取记录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交易所提供的华鑫期货席位登陆信息,华鑫期货提供的内部OA流程记录、席位申请材料、华鑫期货IT治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鑫期货上述行为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0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第六十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规定,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第八项“在传递交易指令前未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第十六项“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华鑫期货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金文献违背公司管理层意志,私下指使他人配合伊世顿公司使用RM系统进行违规直连,故意绕过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华鑫期货信息技术部员工对RM系统进行的操作均由金文献的组织和安排,并非公司主动实施,华鑫期货不存在主观故意;其二,对违法所得金额及处罚幅度存在异议。另外,华鑫期货表示对其他事实无异议,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华鑫期货管理层是否知情均不能改变公司“实际使用RM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以及“未对该系统上的交易进行资金和持仓验证”的客观事实。第二,金文献基于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的职务身份,组织、安排公司信息技术部员工从事前述系列行为,使用了华鑫期货的机房、服务器、IP、席位号等设备资源,为华鑫期货的客户传递交易指令,所获手续费亦归属于华鑫期货。华鑫期货是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我局对华鑫期货违法事实的认定,事实依据清楚,证据充分。第三,经过复核,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无误。相关情节我局已经予以充分考虑,处罚幅度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89,097元,并处10,089,097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9〕17号

当事人:李俊,男,1971年6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违反期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鑫期货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华鑫期货原技术总监金文献组织、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下载、测试、安装、运行、维护由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开发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RM系统)。2015年3月,还配合伊世顿公司,抓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允许使用的飞马系统标识信息,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华鑫期货员工将由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27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从华鑫期货交易系统切换至RM系统后,涉案账户组即通过RM系统传递交易指令。华鑫期货实际使用了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所获违法所得为10,089,097元。

涉案期间,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将多套RM系统安装至华鑫期货机房服务器,使用华鑫期货IP、席位号连接中金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后又将伊世顿公司客户端策略机安装在华鑫期货机房内,以便伊世顿公司通过客户端策略机和RM系统进行程序化交易。华鑫期货未严格执行对接入信息系统的审批,对交易系统的使用,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华鑫期货交易席位的申请、登记、使用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关于席位号的管理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致信息技术部员工可以随意使用华鑫期货席位号连接RM系统,且长期未被公司发现。华鑫期货对交易席位的管理缺少相应的制度规定和有效监督。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未经申请审批将涉案账户组从公司交易系统切换到RM系统,并由该部员工直接将涉案账户组结算和风控数据导入RM系统。华鑫期货对客户使用交易系统的切换以及结算、风控数据导入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以上事实表明,华鑫期货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华鑫期货上述行为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0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第六十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规定,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第八项“在传递交易指令前未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第十六项“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华鑫期货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IT治理委员会主席、分管信息技术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李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相关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脑提取记录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交易所提供的华鑫期货席位登陆信息,华鑫期货提供的内部OA流程记录、席位申请材料、华鑫期货IT治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俊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金文献刻意隐瞒了其配合伊世顿公司对交易系统进行伪装并违规入场交易的事实,金文献的行为违背公司管理层意志,未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其二,金文献配合伊世顿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和专业性,采用一般监测手段难以及时发现;且伊世顿账户组交易期间,华鑫期货未收到关于交易系统使用方面的投诉及交易所关于该账户交易行为的风险提示。李俊及公司难以及时察觉。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李俊作为时任华鑫期货总经理、法定代表人、IT治理委员会主席,分管信息技术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不仅需对信息技术部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也应对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负责。第二,我局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相关情节。经过复核,对李俊责任认定清楚,处罚幅度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俊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9〕18号

当事人:金文献,男,1968年5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违反期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鑫期货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华鑫期货原技术总监金文献组织、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下载、测试、安装、运行、维护由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开发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RM系统)。2015年3月,还配合伊世顿公司,抓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允许使用的飞马系统标识信息,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华鑫期货员工将由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27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从华鑫期货交易系统切换至RM系统后,涉案账户组即通过RM系统传递交易指令。华鑫期货实际使用了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所获违法所得为10,089,097元。

涉案期间,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将多套RM系统安装至华鑫期货机房服务器,使用华鑫期货IP、席位号连接中金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后又将伊世顿公司客户端策略机安装在华鑫期货机房内,以便伊世顿公司通过客户端策略机和RM系统进行程序化交易。华鑫期货未严格执行对接入信息系统的审批,对交易系统的使用,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华鑫期货交易席位的申请、登记、使用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关于席位号的管理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致信息技术部员工可以随意使用华鑫期货席位号连接RM系统,且长期未被公司发现。华鑫期货对交易席位的管理缺少相应的制度规定和有效监督。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未经申请审批将涉案账户组从公司交易系统切换到RM系统,并由该部员工直接将涉案账户组结算和风控数据导入RM系统。华鑫期货对客户使用交易系统的切换以及结算、风控数据导入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上述事实表明,华鑫期货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华鑫期货上述行为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0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第六十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规定,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第八项“在传递交易指令前未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第十六项“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金文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相关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脑提取记录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交易所提供的华鑫期货席位登陆信息,华鑫期货提供的内部OA流程记录、席位申请材料、华鑫期货IT治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金文献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RM系统通过了中金所测试环境、仿真环境交易测试,具备比CTP、飞马系统更完备的功能,RM系统由华鑫期货技术人员部署运维,运维人员每天从CTP系统中导入客户资金、持仓数据和手续费率、保证金率等信息,并核对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由于中金所要求不得使用飞马系统外的其他系统,RM系统要在金桥(移动)机房应用,只能“贴牌”飞马系统。某技术公司的垄断,是导致RM系统未获授权接入中金所的根本原因。

经复核,我局认为:金文献在陈述申辩中说明了使用RM系统的过程,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的原因以及RM系统的功能,但这些内容并不影响我局对华鑫期货违法行为的认定。其陈述申辩同时证实了华鑫期货信息技术部员工测试、安装、运维RM系统,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以及由信息技术人员导入客户结算和风控数据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金文献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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