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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祺顺苏州分公司违法遭罚 协助虚构业务套取手续费

2019-12-20 23:34:2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38号、42号)显示,江苏祺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祺顺”)苏州分公司存在协助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江苏祺顺苏州分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开具代理手续费发票,收到上述金额代理手续费后,扣除10%费用,将余下费用返还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相关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责令江苏祺顺苏州分公司改正,并予以罚款20万元。

沈丹为江苏祺顺苏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沈丹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38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沈丹

职务:江苏祺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江苏祺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祺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江苏祺顺主要负责人沈丹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江苏祺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开具代理手续费发票,收到上述金额代理手续费后,扣除10%费用,将余下费用返还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相关人员。

上述事实,有虚构中介业务清单、代理手续费发票、手续费入账凭证、该公司与中华联合苏州中心支公司业务合作的情况说明、该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对个别保单投保人电话回访、通过中间人向中华联合返还个别款项的记录、沈丹的任命文件、核准文件、劳动合同、公司营业执照、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协助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沈丹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相关业务,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沈丹予以警告,并罚款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16日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4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江苏祺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地址:常熟市虞山北路79号三楼307室

主要负责人:沈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江苏祺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祺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江苏祺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协助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江苏祺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开具代理手续费发票,收到上述金额代理手续费后,扣除10%费用,将余下费用返还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相关人员。

上述事实,有虚构中介业务清单、代理手续费发票、手续费入账凭证、该公司与中华联合苏州中心支公司业务合作的情况说明、该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对个别保单投保人电话回访、通过中间人向中华联合返还个别款项的记录、沈丹的任命文件、核准文件、劳动合同、公司营业执照、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协助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分局决定责令公司改正,并予以罚款二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1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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