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金融>>

中信建投一营业部员工吃警示函 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

2019-12-16 23:07:32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16日讯 湖北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郭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郭丽萍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十堰北京北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郭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郭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丽萍:

经查,你(郭丽萍,身份证号:4203XXXXXXXXXX2049)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北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