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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运会计师所审计中环装备年报2宗违规 吃警示函

2019-12-12 10:35:42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19〕33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陕西监管局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斌、赵志刚执行的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备”,300140.SZ)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相关商誉减值审计执业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及黄斌、赵志刚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等相关科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环装备于2018年12月完成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环保”)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于12月末纳入合并范围。中环装备在编制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兆盛环保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商誉,导致2018年年报商誉等多个报表科目存在错报。其中,2018年末商誉多确认6749.08万元,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计少确认8005.71万元,累计导致总资产少计1256.63万元。对此,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及黄斌、赵志刚在中环装备2018年年报审计执业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对中环装备2018年合并报表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导致未能发现上述错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

(一)中环装备在期末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中的折现率等关键参数或指标取自评估机构2018年3月为中环装备收购兆盛环保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对此,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及黄斌、赵志刚在审计中未有效关注,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评价中环装备在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使用的相关参数等是否恰当、合理。

(二)中环装备在2018年年报中,对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依据披露不完整,如未披露预测期增长率等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对此,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及黄斌、赵志刚在审计中未有效关注,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核实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及黄斌、赵志刚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及黄斌、赵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始建于1994年3月。2013年12月,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总部设在北京。客户范围覆盖中国大陆、香港、欧洲、美洲、非洲等地区,业务涉及金融、电子、电力、商贸、建筑、军工、旅游、房地产、电信、交通运输、工业制造、能源等行业。2008年加入华利信国际,成为其成员所。

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系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1]28号<关于设立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原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现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前身)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公司名称由“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97%。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斌、赵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斌、赵志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备)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相关商誉减值审计执业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等相关科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环装备于2018年12月完成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环保)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于12月末纳入合并范围。中环装备在编制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兆盛环保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商誉,导致2018年年报商誉等多个报表科目存在错报。其中,2018年末商誉多确认6,749.08万元,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计少确认8,005.71万元,累计导致总资产少计1,256.63万元。对此,你们在中环装备2018年年报审计执业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对中环装备2018年合并报表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导致未能发现上述错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

二、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

(一)中环装备在期末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中的折现率等关键参数或指标取自评估机构2018年3月为中环装备收购兆盛环保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对此,你们在审计中未有效关注,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评价中环装备在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使用的相关参数等是否恰当、合理。

(二)中环装备在2018年年报中,对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依据披露不完整,如未披露预测期增长率等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对此,你们在审计中未有效关注,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核实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黄斌、赵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2月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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