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区域>>

辽宁试点社会组织成立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2019-12-08 23:42:15 新华网

新华社沈阳12月8日电(记者汪伟)辽宁省近年来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近日,辽宁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省民政系统对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

据介绍,试点事项包括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拟任负责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此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成立登记时,其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在对此实行告知承诺制。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将制作《社会组织证明事项承诺告知书》,并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便于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社会组织证明事项承诺告知回执单》,由登记管理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发起人填写《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人意见》,相关拟任负责人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表》,对其是否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作出承诺,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如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