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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9-11-15 22:18:04 央广网

央广网合肥11月15日消息(记者梁明星)记者15日从合肥市发改委获悉,近日,合肥市发改委重新起草了《合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新规规定,普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此外,今后将建立公办幼儿园成本调查制度和收费调整机制,定期对公办幼儿园办学进行成本调查,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在所在县(市)、区核定的收费标准内以合同约定具体执行标准,报所在县(市)、区发改、教育部门备案;普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在开学前三个月,报所在县(市)、区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经备案的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稳定,原则上2年内不得变动,并与招生简章发布、园内收费公示及实际执行标准保持一致。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收费前向幼儿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收费后及时结算,主动接受家长监督。除保教费、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另外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提高后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此外,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因幼儿园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等。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请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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