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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万维与服务商对簿公堂吃败仗 逾期3年未退保证金

2019-11-15 18:14:5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5日讯(记者 孙辰炜 徐自立 马先震)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元科技”,832028)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万维”,300418.SZ)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10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裁定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30330号)显示,2013年2月20日,原告汇元科技与被告昆仑万维签订了《汇元网开放式平台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依照补充协议一的约定,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被告支付保证金200万元,被告应于协议期满后两个工作日2016年2月24日内无条件退还原告全部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应退千分之三逾期滞纳金,按照补充协议二的约定,被告于2014年3月30日向原告提前退还保证金150万,剩余保证金在2016年2月24日退还,但截至到期日仍未退还剩余50万保证金。截至起诉,被告仍未退还上述钱款,按照协议约定滞纳金为70.5万元。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行为,严重损害公司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汇元科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昆仑万维返还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0万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70.5万元(计算至2017年6月7日,自2017年6月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本案诉讼费用及为催收借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协议《汇元网开放式平台服务协议》及附件1、附件2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昆仑万维支付原告汇元科技合同款50万元及赔偿违约金10万元;

二、驳回原告汇元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汇元科技是一家秉承“汇支付、惠金融、惠生活”的互联网金融全面发展战略定位,全面落实"源于交易、贵于数据、成于服务、相互成就"经营理念,致力于成为顶级支付服务定制商、综合营销支付服务商及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商,2016年12月,被评选为2016年度中国十大游戏产业服务商。

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3.7亿人民币,于2015年2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主办券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002736.SZ)。吴洪彬为汇元科技法人代表、实控人、最终受益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4.36%。

昆仑万维是一家全球化的综合互联网公司,一直致力于为用户群打造精彩的互动平台。旗下平台昆仑游戏提供多款全球运营的领先游戏产品,Brothersoft软件商店为全球第三大综合下载平台,2014年已提供超过20万款游戏应用下载,活跃用户超过600万。移动手机平台1Mobile提供超过30万款游戏应用下载,支持多种语言,活跃用户超过1300万。总公司同时在英美、日本、韩国、香港、台湾、东南亚设有分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7日,注册资本11.52亿元,于2015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截至2019年9月30日,昆仑万维第一大股东为李琼,持股1.96亿股,持股比例17%,法人代表、最终受益人、董事长周亚辉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79亿,持股比例15.51%,经理王立伟为第四大股东,持股4406.17万股,持股比例3.82%。值得一提的是,持1.9亿股、持股比例16.47%的昆仑万维第二大股东新余盈瑞世纪软件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于2010年12月23日创立,周亚辉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54.8%比例股份,李琼持45.2%比例股份。

昆仑万维于10月28日发布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前三季度昆仑万维实现营收26.98亿元,归母净利润9.45亿元,同比增长27.8%;扣非净利润9.23亿元,同比增长27.4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21亿元,同比下降22.86%。

据天眼查资料显示,这不是昆仑万维近年第一次陷入合同纠纷。2019年3月1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04民初26480号)显示,原告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锐公司”)与被告昆仑万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沃锐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8年12月26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107民初2497号)显示,原告北京盛世缔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仑万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四份《合作协议》中均有书面仲裁条款,故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驳回北京盛世缔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昆仑万维孙公司。

2018年10月31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25096号)显示,原告叶伟健与被告昆仑万维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3.59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8年9月叶伟健在昆仑万维公司工作,担任公司高管。2015年昆仑万维公司实施《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叶伟健作为高管人员,被列入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双方签署了《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叶伟健认购限制性股票激励额度10万股,金额共计366.9万元。叶伟健依昆仑万维公司规定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限制性股票融资业务融资认购交易协议书》等文件,并支付了购股款。

2017年3月,叶伟健与昆仑万维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昆仑万维公司承诺依上述各项文件规定为叶伟健办理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并向返还叶伟健购股款。但截止叶伟健起诉之日止,昆仑万维公司仍未返还,昆仑万维公司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叶伟健基于客观事实、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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