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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玻集团及三高管收警示函 重大补充合同未及时披露

2019-10-29 15:50:18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0月29日讯 深圳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玻集团;A股南玻A,证券代码000012;B股 南玻B,证券代码200012)、罗友明、吴国斌、曾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南玻集团存在以下问题:2013年8月16日,南玻集团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投资)签署了《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和《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信实投资以42,498万元受让你公司持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显)19%的股权等;《补充合同》主要约定了南玻集团与信实投资对深显股权回购的相关事项。南玻集团未对《补充合同》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此外,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约定的南玻集团的回购义务构成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南玻集团未及时予以确认,导致2013至2015年财务报告出现错报。2017年4月28日,南玻集团在《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披露了《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深圳证监局认为,南玻集团上述重大补充合同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未对《补充合同》相关衍生金融工具及时予以确认,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南玻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罗友明作为南玻集团时任财务总监、吴国斌为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曾南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3年8月16日,你公司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投资)签署了《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和《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信实投资以42,498万元受让你公司持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显)19%的股权等;《补充合同》主要约定了你公司与信实投资对深显股权回购的相关事项。你公司未对《补充合同》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此外,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约定的你公司的回购义务构成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你公司未及时予以确认,导致2013至2015年财务报告出现错报。2017年4月28日,你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披露了《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你公司上述重大补充合同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你公司未对《补充合同》相关衍生金融工具及时予以确认,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0月24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罗友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罗友明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3年8月16日,公司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投资)签署了《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和《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信实投资以42,498万元受让公司持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显)19%的股权等;《补充合同》主要约定了公司与信实投资对深显股权回购的相关事项。

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约定的公司的回购义务构成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司未及时予以确认,导致2013至2015年财务报告出现错报。2017年4月28日,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披露了《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未对《补充合同》相关衍生金融工具及时予以确认,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补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0月24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国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国斌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3年8月16日,公司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投资)签署了《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和《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信实投资以42,498万元受让公司持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显)19%的股权等;《补充合同》主要约定了公司与信实投资对深显股权回购的相关事项。公司未对《补充合同》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约定的公司的回购义务构成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司未及时予以确认,导致2013至2015年财务报告出现错报。2017年4月28日,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披露了《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上述重大补充合同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未对《补充合同》相关衍生金融工具及时予以确认,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代表公司签署了《补充合同》,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0月24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曾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曾南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3年8月16日,公司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投资)签署了《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和《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信实投资以42,498万元受让公司持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显)19%的股权等;《补充合同》主要约定了公司与信实投资对深显股权回购的相关事项。公司未对《补充合同》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约定的公司的回购义务构成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司未及时予以确认,导致2013至2015年财务报告出现错报。2017年4月28日,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披露了《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上述重大补充合同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未对《补充合同》相关衍生金融工具及时予以确认,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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