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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泰控股及四高管被行政处罚 因违规担保涉诉未及时披露

2019-10-29 15:49:55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0月29日讯 甘肃证监局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刚泰控股 证券代码600687)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发布了对刚泰控股、徐建刚、周锋、赵瑞俊、王小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刚泰控股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6年11月22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刚泰控股为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他相关方的21笔借款违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56.34亿元,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刚泰控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刚泰控股应及时披露前述担保事项。刚泰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信披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事项

因前述21笔借款多笔未按期偿还,部分出借人将刚泰控股列为被告之一提起诉讼,涉诉金额合计不低于7.85亿元,已达到披露标准,刚泰控股未及时披露。

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刚泰控股应及时披露前述重大诉讼事项。刚泰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信披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刚泰控股的上述违法行为,徐建刚作为时任刚泰控股董事长,组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锋作为时任刚泰控股副董事长,赵瑞俊作为时任刚泰控股董事、总经理,王小明作为时任刚泰控股独立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建刚时为刚泰控股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同时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

一、对刚泰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徐建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万元;

三、对周锋、赵瑞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王小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和第十七项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刚泰控股、徐建刚、周锋、赵瑞俊、王小明)

当事人: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徐建刚,男,1968年11月出生,时任刚泰控股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周锋,男,1977年10月出生,时任刚泰控股副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赵瑞俊,男,1972年12月出生,时任刚泰控股董事、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王小明,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刚泰控股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刚泰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6年11月22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刚泰控股为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他相关方的21笔借款违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56.34亿元,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刚泰控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刚泰控股相关公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刚泰控股应及时披露前述担保事项。刚泰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信披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事项

因前述21笔借款多笔未按期偿还,部分出借人将刚泰控股列为被告之一提起诉讼,涉诉金额合计不低于7.85亿元,已达到披露标准,刚泰控股未及时披露。

以上事实,有刚泰控股相关公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关法律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刚泰控股应及时披露前述重大诉讼事项。刚泰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信披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刚泰控股的上述违法行为,徐建刚作为时任刚泰控股董事长,组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锋作为时任刚泰控股副董事长,赵瑞俊作为时任刚泰控股董事、总经理,王小明作为时任刚泰控股独立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建刚时为刚泰控股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同时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刚泰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徐建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万元;

三、对周锋、赵瑞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王小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19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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