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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徽州农商行3宗违法 董事长张国田等7人遭罚

2019-10-25 23:54:2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5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黄山银保监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黄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徽州农商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第一项,制度及岗位设置不健全;第二项,账户密码管理混乱;第三项,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承兑。

张国田时任黄山徽州农商行董事长,对该行第三项案件风险防范负领导责任。

孙约能时任黄山徽州农商行行长,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对该行第三项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负领导责任。

罗辰丰时任黄山徽州农商行副行长,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法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程颂国时任黄山徽州农商行监事长,对该行第三项案防工作监督负领导责任。

江建军时任黄山徽州农商行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洪霄时任黄山徽州农商行业务管理部办事员(贷审会秘书),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汪明时任黄山徽州农商行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五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部分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黄山银保监分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黄山徽州农商行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2、对董事长张国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3、对行长孙约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4、对分管副行长罗辰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5、对监事长程颂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6、对原业务管理部总经理江建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7、对业务管理部办事员洪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对原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汪明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数据显示,黄山徽州农商行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王海鑫等248人认缴出资额为7010.5万元,持股比例为49.72%;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认缴出资额为1881.6万元,持股比例为13.34%;安徽恒远化工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409.9万元,持股比例为10.00%;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270.1万元,持股比例为9.01%;黄山市徽州天马化工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234.8万元,持股比例为8.7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四)相匹配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的岗位安排。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信息系统的安全:

(一)明确定义终端用户和信息科技技术人员在信息系统安全中的角色和职责。

(二)针对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采取有效的身份验证方法。

(三)加强职责划分,对关键或敏感岗位进行双重控制。

(四)在关键的接合点进行输入验证或输出核对。

(五)采取安全的方式处理保密信息的输入和输出,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盗取、篡改。

(六)确保系统按预先定义的方式处理例外情况,当系统被迫终止时向用户提供必要信息。

(七)以书面或电子格式保存审计痕迹。

(八)要求用户管理员监控和审查未成功的登录和用户账户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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