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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敦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被责令改正 私募基金业务存两项违规

2019-10-22 15:38:59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0月22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杭州敦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杭州敦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个别基金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二、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杭州敦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杭州敦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个别基金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二、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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