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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设立退役军人应急救助基金

2019-10-16 14:24:10 南方日报

  广东设立退役军人应急救助基金

  为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本省户籍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帮扶援助

  今年7月,由广东省政府和全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了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基金。该基金运营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及孳息,将为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本省户籍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帮扶援助。

  基金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对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凝聚实现强国梦强军梦的磅礴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从10月1日起,《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了职责分工、救助范围、救助审批、监督检查等相关程序规定。10月15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饶美奕就《管理办法》内容作了介绍。

  四种类型可申请帮扶救助

  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在按规定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的一次性帮扶援助。困难帮扶援助不是一项普惠工程,而是由政府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救助资金实行年度使用额度管理,原则上各地不得超过年度使用额度。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范围包括:广东省户籍的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退休士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救助类型分重大疾病范围、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如下:

  第一类是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按规定享受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和各类帮扶救助之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负担较重,基本生活严重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根据自付医疗费数额(因重大疾病合理用医用药产生的总费用中的自付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1万元(含)至1.5万元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个人自付费用1.5万元(含)以上的,按个人自付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三类是申请人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在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救助;非前述对象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四类是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由村(社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县、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从严审批。

  申请救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具体情形包括: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受到刑事处罚的;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实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资金或拒不配合应急救助相关调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救助的情形。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当在困难发生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救助申请。由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申请表》一份,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转业证、退役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申请者需在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开户人、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申请人因同一事项接受过其他帮扶救助的情况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重大疾病类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书、病历、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类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以下资料:因遭受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直接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说明,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已享受相关待遇的提供)等复印件各一份。

  据悉,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乡镇(街道)负责救助资金申请的初审、审核等工作。

  在初审环节,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在审核环节,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

  在审批环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核查意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示期满(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完成审批,并填写《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拨付申请表》,报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拨付救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退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一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拨付申请表》,经核对无误后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请拨付救助资金。

  对全省救助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各地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情况向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达救助资金使用额度,指导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对全省救助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年度救助资金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时,已审批通过的救助事项可顺延安排。

  《管理办法》明确,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书面报送半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报告。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于每半年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省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并于每年3月30日前将上年度全省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情况报告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管理办法》规定,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撰文:李强 叶婷婷 汪祥波

  ■链接

  救助对象:

  广东省户籍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具体包括: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退休士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救助范围:

  分为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和其他特殊情况等4种类型。

  申请条件:

  申请人因出现上述4种类别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含医疗保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

  申请期限:

  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困难发生1年内提出救助申请。

  《管理办法》《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申请表》可在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查看、下载。

  咨询电话:020-89811494。

  ■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

  由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向户籍地所在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申请表》,并按《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1.身份证、转业证(退役证)、银行卡(或银行存折)等复印件一份;

  2.根据救助类型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书、病历、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复印件各一份;生活严重困难情况说明或认定书;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证件(证明)资料等复印件各一份。

  第二步:村(社区)初审

  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三步:乡镇(街道)审核

  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步:县(市、区)审批

  由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核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完成审批,并填写《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拨付申请表》,报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核对;公示有异议的,退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一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步:救助资金拨付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通过后,经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规定程序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拨付给申请人。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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