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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一营业部投顾吃警示函 承诺客户本金不损失

2019-10-10 23:08:2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9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王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19〕4号)显示,王珏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及营销人员,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承诺客户本金不受损失并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1]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王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珏:

经查,你(身份证号:220382198511100213)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及营销人员,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承诺客户本金不受损失并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9年9月2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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