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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股份违法领三罚单 委托无执业登记个人办理业务

2019-10-08 14:20:1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18号、20号)显示,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委托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第六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王峥时任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对该公司委托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汤高华时任财务总监,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9年半年报显示,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衡股份,NEEQ:832138)成立于2008年4月7日,注册资本5010.94万元。控股股东为杜佐岭,持有3085.77万股,持股比例61.58%;第二大股东为慎谦,持有638.44万股,持股比例12.74%;第三大股东为安徽邦衡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388.61万股,持股比例7.76%;第四大股东为李生修,持有319.22万股,持股比例6.37%;第五大股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46.45万股,持股比例2.94%。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加入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只能在一家保险公估人从事业务,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公估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公估人的,新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开立独立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保险公估业务报酬。

保险公估人开立、使用其他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公估人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按规定托管营运资金;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三)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

(四)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备案表;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未按规定收取报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开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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