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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建证券领5张监管措施书 两营业部资管计划多宗违规

2019-09-25 23:12:50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5篇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有关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其中,发给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员工存在向投资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行为;二是合规管理人员从事销售工作;三是未关注个别投资者短时间内多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四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中,未勾选产品所属投资品种和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结果;五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上述行为反映出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责令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应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完善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浙江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发给爱建证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近期,爱建证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销售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现兑付风险并引发投资者集体信访。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爱建证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投资者在付款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爱建证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内部规定,反映出爱建证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责令爱建证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爱建证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应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完善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爱建证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浙江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此外,还有3名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发给当事人余长青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余长青作为时任爱建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当事人余长青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当事人余长青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发给当事人沈建昌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沈建昌作为时任爱建证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当事人沈建昌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当事人沈建昌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发给当事人李金燕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当事人李金燕作为合规管理人员从事营销工作,并在销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和取得最低收益承诺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当事人李金燕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当事人李金燕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当事人李金燕曾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在爱建证券任职,且其违规事项与上述决定书所称违规事项相符合,因此,暂将其并入本次爱建证券违规受行政监管之列。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爱建证券于2002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并于2006年10月完成增资扩股,目前注册资本为11亿元人民币。公司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融控股平台——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陆家嘴金融”)旗下控股企业。公司总部所在地为上海市,并在上海、深圳、厦门、宁波、嘉兴、重庆、北京、广西等大中城市设立了16家证券营业部,员工总数500余人。

其中,陆家嘴金融是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陆家嘴”,600663.SH)全资子公司,持有爱建证券51.14%股份,为第一大股东。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建集团”,600643.SH)持股40.45%,为第二大股东。

当事人余长青于2015年9月7日在爱建证券取得了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截至目前,当事人余长青仍在爱建证券任职。

当事人沈建昌于2004年5月10日在爱建证券取得了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截至目前,当事人沈建昌仍在爱建证券任职。

当事人李金燕曾于2015年11月24日在爱建证券取得了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后于2017年6月19日从爱建证券离职。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停止职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机构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依据所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严密有效的三道业务监控防线:即建立重要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防线,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防线,建立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全面实施监控、检查和反馈的防线。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合规管理有关的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对该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合规总监支持、纵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制止、报告职责的,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营业部员工存在向投资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行为;二是合规管理人员从事销售工作;三是未关注个别投资者短时间内多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四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中,未勾选产品所属投资品种和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结果;五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营业部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你营业部应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完善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你营业部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8日

关于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

近期,你营业部销售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现兑付风险并引发投资者集体信访。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投资者在付款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内部规定,反映出你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营业部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你营业部应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完善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你营业部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8日

关于对余长青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余长青:

经查,我局发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员工存在向投资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行为;二是合规管理人员从事销售工作;三是未关注个别投资者短时间内多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四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中,未勾选产品所属投资品种和客户的适当性评估结果;五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8日

关于对沈建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沈建昌: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销售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现兑付风险并引发投资者集体信访。经查,我局发现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投资者在付款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上述行为违反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内部规定,反映出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8日

关于对李金燕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李金燕: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合规管理人员从事营销工作,并在销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和取得最低收益承诺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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