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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为通信一场失败收购两人内幕交易 当事人见利忘法

2019-09-23 23:18:3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8号)显示,2017年5月至7月,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为通信”,300590.SZ)计划收购晨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讯科技”,2000.HK)无线通讯模块。7月10日,移为通信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收购晨讯科技子公司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各67%的股权,公司股票自7月10日开始停牌。

移为通信拟收购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股权事项,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6月26日形成,公开于2017年7月10日。刘泓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时任董事,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7月7日。

经查明,晨讯科技时任执行董事刘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刘泓利用其配偶朱某萍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移为通信”。“朱某萍”证券账户于2003年2月12日开立。“朱某萍”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移为通信”共计1.34万股,成交金额40.47万元,并于2017年12月8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4.86万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4.32万元。

刘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刘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没收刘泓违法所得4.32万元,并处以8.64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移为通信成立于2009年6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1.61亿元,于2017年1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晨讯科技于2005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总股本24.58亿股。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为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深圳日海物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72.79%。

移为通信于2017年7月10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拟现金收购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各 67%的股权,标的公司系晨讯科技下属公司,主营业务为无线通讯模块业务,股票自当日起停牌;于2017年9月25日发布《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移为通信后于2017年12月8日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当日上午复牌,但终止收购上述项目。对终止收购原因的介绍如下:

公司积极与交易各方推进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并组织中介机构进行了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会同交易对方就关键合作事项进行了深入讨论和沟通,对本次重组的最终交易方案和具体交易条款进行了多次谈判协商。

2017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交易对方Simco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及其控股股东晨讯科技发来的《关于终止<股权转让协议>事项》的函件,根据该函件,鉴于各方自2017年9月22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来,实际耗时已超预期,根据目前进展情况判断,本次交易进度及前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该不确定性已引起标的公司团队不稳定,部分核心员工对签署含有2年竞业禁止条款的3年劳动合同持有异议,以致《股权转让协议》第5.1.5条的交割先决条件预计难以满足,因此,交易对方Simco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及其控股股东晨讯科技提出即时终止《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接受交易对方 Simco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及其控股股东晨讯科技的提议,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项目。

当事人刘泓自2013年3月1日至今担任晨讯科技上海运营总部首席运营官。其个人履历如下:刘泓先生,晨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集团位于中国上海之业务运营总部之首席运营官,负责监控本集团之产品质量与产品交付过程。刘先生于一九八六年七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并取得工程学学士学位,主修电子工程。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彼亦获上海科技大学颁发工程学硕士学位,主修通讯及电子系统,并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取得上海大学的工程学博士学位,主修电磁场及微波技术。刘先生于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六年出任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之副总经理,并于二零零六年至二零零七年担任上海汇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副总经理。刘先生于二零零七年加入本集团,并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而本次处罚已经是这次失败收购中第二个内幕交易案了。

2019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7号)显示,在移为通信计划收购晨讯科技无线通讯模块的过程中,当事人熊天剑曾与移为通信董事长廖某华、股东林某辉、法务叶某微、晨讯科技集团王某、执行董事唐某融等人共同参与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制定、论证。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当事人熊天剑利用本人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移为通信股票,买入移为通信共计3700股,成交金额10.57万元,并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12月8日卖出,成交金额10.75万元,共计盈利1587.46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没收熊天剑违法所得1587.46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9〕8号

当事人:刘泓,男,1964年9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泓内幕交易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为通信)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申请,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5月,移为通信董事长廖某华从晨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讯科技或晨讯科技集团)公告中得知U-blox收购晨讯科技集团无线通讯模块业务失败。廖某华与移为通信股东林某辉讨论后,开始策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通过王某(系晨讯科技集团执行董事兼总裁王某同之子)与晨讯科技接触沟通。

之后,移为通信法务叶某微联系锦天城陈某律师,咨询相关交易方案。

5月29日,原国信证券保荐人张某杰与王某同接洽。张某杰提议由他来寻找一家基金,继续收购晨讯科技的无线通讯模块业务。

6月6日至9日期间,叶某微和陈某就《交易意向协议》进行了修改和邮件往来。

6月中旬,张某杰通过电话联系廖某华,向其征询收购晨讯科技无线通讯模块的意向。同期,廖某华告知移为通信董事彭某等人资产重组事项,让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月21日,张某杰将移为通信方草拟的《保密协议》《交易意向协议》及《非约束性资产收购条款》转发给王某同。随后,交易双方对《交易意向协议》反复进行修改。

6月26日,王某同在唐某融(系晨讯科技执行董事)办公室表示有买家希望在u-blox购买价的基础上溢价600万美金并购无线通讯模块业务,唐某融同意初步接受该方案。其后,晨讯科技方就《交易意向协议》分别征求公司法律、财务方面的意见。

7月6日晚上22点,晨讯科技董秘陈某妍通过公司邮件通知晨讯科技全体董事会成员开会表决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并在邮件中附上《董事会会议报告》及相关附件。

7月7日下午14点,晨讯科技执行董事唐某融、刘泓及其他相关董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向移为通信及日领有限公司(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第二买方)出售相关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当日下午16点,叶某微将廖某华等人签(字)盖(章)的意向协议等文件带到晨讯科技上海总部,由唐某融代表晨讯科技及其子公司签(字)盖(章)。

7月10日,移为通信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收购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各67%的股权,公司股票自7月10日开始停牌。

移为通信拟收购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股权事项,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6月26日形成,公开于2017年7月10日。刘泓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时任董事,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7月7日。

二、刘泓内幕交易“移为通信”的事实

刘泓利用其配偶朱某萍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移为通信”。“朱某萍”证券账户于2003年2月12日开立在招商证券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朱某萍”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移为通信”共计13,400股,成交金额404,714元,并于2017年12月8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48,632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43,213.35元。

以上事实,有朱某萍的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相关说明,刘泓的电脑基本信息,晨讯科技提供的公司外网IP使用情况说明,陈某妍的邮件记录,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账户盈利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其购买“移为通信”时晨讯科技并未最终确定是否由移为通信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因此其买入移为通信时不知道违规。此外,其在得知涉嫌违规后第一时间进行了补救,承诺及时卖出并将收益交至移为通信,且在我局对其开展调查前已实际履行,其在交易过程中未实际获得利益。

第二,案涉重大资产重组最后并未成功,其交易移为通信的盈利源于停牌期间大盘指数上涨,并非是由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三,其对违规行为表示真心悔过,且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恳请我局予以宽大处理。

此外,刘泓在听证会上表示认可所有案件事实,但请求我局对其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并购重组类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此类内幕信息的形成并不需要该信息必须成熟为一个确定的决定性的信息,只要具备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即可构成内幕信息。2017年6月26日发生的相关事实表明移为通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很大的实现可能性。换言之,本案的内幕信息在不晚于2017年6月26日已经形成。即便该事项最终结果以失败告终,也不影响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因此刘泓提出的“其购买‘移为通信’时并未最终确定由移为通信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案涉重大资产重组最后并未成功”等理由不能成立。其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时任董事,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本案内幕信息后,应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二,其提出的不知道违规、盈利是由于停牌期间大盘指数上涨等理由并不影响本案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其将内幕交易的“移为通信”卖出时已经获得违法所得,其后续对违法所得的处理不影响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因此其提出未在交易中实际获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于法有据。

第三,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在我局对其调查前主动进行补救的行为,上述情节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但其相关行为系主动悔过的表现,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其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刘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刘泓违法所得43,213.35元,并处以86,426.7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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