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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2019-08-13 01:12:54 中国市场监管报 微信公众号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首次提出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明确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起草。7月14日,有关部门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出台《条例》的必要性

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企业和企业家主观能动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制定《条例》,有利于更加全面系统地贯彻落实这些决策部署,更加有力地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制定《条例》是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要求,抓紧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则。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一些实践也证明,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些有效的改革举措无法进一步复制推广。制定《条例》,有利于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制定《条例》是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依旧突出,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化手段予以解决。制定《条例》,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有利于彰显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

地方的立法实践

从地方的立法实践看,目前已有不少省份在推进地方性营商环境法规的制定工作。

2019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将重点清理整治“新官不理旧账”、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等问题,彰显了黑龙江省重塑营商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2019 年 5 月 30 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辽宁、河北、陕西等地在更早时间制定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努力从法治层面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为中外企业平等竞争、蓬勃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8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2月1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就本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工作召开座谈会,积极推动加快该条例起草工作。据了解,该条例准备于2019年11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地方的立法实践,为国务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供了有益内容。

《条例》的主要思路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照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利高效、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征求意见稿对标对表党中央精神,全面落实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系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参考部分省区市先行先试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的有益内容,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的有效做法。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一方面,聚焦当前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制度性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明确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和目标。

坚持巩固改革成果和鼓励持续创新相结合。对各地区各部门已经普遍实行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进行归纳提炼,上升到制度层面予以固化。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做法,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为改革提供法律法规支撑。对具体程序和条件的规定相对原则,为改革创新留出空间。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相结合。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责,严格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同时,贯彻社会共治理念,注重发挥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社会监督等各方面作用。

《条例》的主要内容

在“市场主体”方面,主要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对市场准入、平等获取要素、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以及保护自主经营权、保护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中小投资者、治理拖欠企业账款、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市场环境”方面,主要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从便利生产经营,规范税费办理,公用事业、融资与人才服务三个方面,对企业开办、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登记财产、跨境贸易、办理破产、企业变更和注销,纳税、社会保险费、规范涉企收费以及公用事业服务、融资服务、鼓励创新创业、人才服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政务服务”方面,主要围绕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按照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诉求处理与监督评价三个方面,对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行政许可和备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流程、审批服务便民化、规范审批中介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政企沟通机制、诉求处理机制、政务服务监督、政务服务评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监管执法”方面,主要突出公正监管,从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三个方面,对监管职责、综合监管执法和联合检查、包容审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法治保障”方面,主要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从政策制定与施行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对政策制定、法规政策公布和解读咨询、政策评估和清理、政务诚信以及政府责任、行业协会商会责任、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公用事业企业责任、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本报记者 王国明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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