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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侨投资5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私募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

2019-08-08 23:23:45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5号)显示,经查,泉州市丰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侨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丰侨投资管理的私募基金泉州丰创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2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丰侨投资通过私募基金永春县丰侨共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确认书》向投资者承诺收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丰侨投资未保存永春县丰侨共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泉州丰创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2只私募基金关于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等资料,未保存公司自成立以来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方面的记录,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四、丰侨投资管理的私募基金泉州丰创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丰侨投资在自行销售永春县丰侨共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泉州丰创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2只私募基金时,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述2只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丰侨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丰侨投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丰侨投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福建证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福建证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泉州市丰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泉州市丰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泉州丰创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2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你公司通过私募基金永春县丰侨共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确认书》向投资者承诺收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未保存永春县丰侨共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泉州丰创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2只私募基金关于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等资料,未保存公司自成立以来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方面的记录,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四、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泉州丰创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你公司在自行销售永春县丰侨共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泉州丰创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2只私募基金时,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述2只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8月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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